交通事故中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的情况
时间:2023-09-11 14:30:15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段内容描述了哪些情况下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这些情况包括: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涉嫌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具有被盗抢嫌疑;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以下情况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涉嫌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

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 通 事 故 车 辆 检 验 范 围 有 哪 些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范围包括:

1. 受伤人员的血液、尿液、毛发等生物样本;

2. 车辆结构、车轮、车桥、车箱等有关痕迹;

3. 车辆及其配件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行驶证;

4.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 车辆使用性质;

6. 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交通事故车辆的检验范围还应包括车辆技术等级、使用性质、载客载货数量、核定载人数、驾驶室数量、核定载货质量、发动机功率、行驶路线、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行驶速度、碰撞部位等有关情况。

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范围包括多个方面,包括车辆结构、车轮、车桥、车箱等有关痕迹,车辆及其配件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行驶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使用性质等。此外,交通事故车辆的检验范围还应包括车辆技术等级、使用性质、载客载货数量、核定载人数、驾驶室数量、核定载货质量、发动机功率、行驶路线、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行驶速度、碰撞部位等有关情况。因此,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是必要的,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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