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住人许可不能转让公房。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收回房权;第三人善意实际占有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其所占份额予以赔偿。
如何转让公房承租权?
昨天,一位租住公房的市民徐先生向本报咨询,他想把所租的房子转让出去,但又不清楚相关费用标准。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房产部门人士。
据悉,最近房产部门也遇到不少市民咨询相关的问题。目前,我市公房中,直管公房由各区房产经营公司及其房管所管理,单位自管公房则由各产权单位的房管部门管理。市民要转让承租权,在与受让人(想接手的人)谈好转让费以后,首先要向房屋产权单位(区房产经营公司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后,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有偿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30天内,转让和受让人到公房经营管理部门,分别与产权单位办理退、承租手续。承租权的转让,不需要到市房产部门办手续。但是,转让方要向房屋产权人交一笔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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