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改型交警如何处罚违规车辆
时间:2024-08-14 13:18:04 1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车辆改型的处罚方式及其具体执行力度,我们需视实际改型状况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着罚款、扣分或甚至是吊销机动驾驶证等严厉处罚。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交警针对车辆改型这一违规行为的处罚细节和标准。

一、车辆改型交警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车辆改型若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且无需扣除驾照积分: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自身及其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相应大小的牌号,或者牌号标识模糊不清的现象;

(2)机动车喷涂、黏贴各种标识或者进行车身广告设计,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3)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与挂车没有按照规定施加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情况;

(4)机动车未能按照法定期限完成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

(5)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未遵循法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6)当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未能如期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行为;

(7)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变更登记以及转让登记方面,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到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行为;

(8)机动车所有人未能依照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不当行为。

2.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貌形状以及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行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态,并处以警告或者四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行为涉及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性的载货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则一次性扣减机动车驾驶员驾照1分。

3.如果驾驶员驾驶组装好的机动车上道行驶,那么他们将会受到如下严厉处罚: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回收机动车,实行强固性报废处理;

对犯案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撤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已有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向原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4.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整车;

5.调整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

6.机动车所有人地址变化,需要迁离或者迁入学区范围内的车辆管理所。

至于前述第1项至第3项所列明的变更项目,机动车所有人理应在变更事宜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三、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以下各项活动:

1.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拼装机动车或是直接改变已经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或特性;

2.更改机动车型号、发动机编号、车架号码,以及车辆识别代号;

3.制造虚假、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非法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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