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实施攻击者的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暴力特征并且其目的指向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
针对此处提到的“暴力袭击”,其应涵盖对警察所实施的例如推搡、拉拽及进行殴打的各种行为。
其次,所谓的警察必须处于正当、合法且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履行职务状态之中。
若警方人员并未处于执行职务期间,亦或者他们的执行职责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便将不受袭警罪名指控的范围。
最后,涉事者所从事的暴力攻击行为必须体现出明显的故意性,这意味着他明知参与袭击的对象为依法履行职务的警察,却依然决定实施这样的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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