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原税务部门办理临时登记,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办事税务登记证及变更
一、办理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二、办理程序: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照之日起30日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材料: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四、承诺时间:
城区纳税户15分钟,乡镇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待定)
六、注意事项:
待全国统一换证后办理
七、办理地点、电话:
西秀区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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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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