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可以参考我国宪法的相关内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双方存在相互监督的关系。
一、根据宪法规定什么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持工作的关系。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构成。两者职权看似有着显然的区分,但是也是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例如,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构成。
三、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
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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