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凡就学的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根据规定减免其学费:1.烈士子女;2.孤儿;3.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4.当年入伍及退伍返校学生;5.“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6.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情况。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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