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购房,顾名思义,是真正的购房者不能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却以各种理由借用他人名义的行为
事实上,名下购房的另类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不动产是不动产,须进行财产登记。实名购房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产权人登记为“名义产权人”,实际投资人为“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出售房屋,买受人以正常价格购买,中国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律保护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产权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
当发生“借名购房”纠纷时,应视情况考虑。有借名协议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借名协议办理。当房屋所有人为夫妻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所有人是夫妻一方,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也有例外。如果房子的主人是夫妻一方,但购房费用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支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分割,那么“名下购房”的约定又该如何约定呢?也就是说,我们以业主的名义购房时应该注意什么
协议的实质是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出资人,其法律性质是房屋所有权“作为登记所有人”的信托管理合同,“贷款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借款人”作为实际买受人,有权向登记所有人主张债权,并可以提起合同诉讼。在试点实践中,借名买卖协议是确认借名关系成立的最基本要件;其次,“借款人”是实际出资人,在大多数借名业务关系中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投资,“贷款人”只负责支付“名称”,实际投资义务由真正的买方承担。也有部分贷款出售协议约定,由实际买方履行部分投资或分期投资。虽然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购房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仅证明双方有贷款登记协议是不够的。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说法不成立。但是,在试点实践中,借款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者相应的出资额,建立借款人姓名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基本要素p>对房子有刚性需求但没有购房资格的购房者的主要目的是居住,而想以他人名义购买低价房的购房者的主要目的是租房。谁居住或出租房子决定了谁实际控制了房子。在审判实践中,“借名”人自行居住或者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也是确认借名关系成立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要件
下列事实不如上述要件的基础好,但它们是审判实践中处理借名买卖纠纷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和综合考虑。一是房产证原件和契税发票往往由实际出资人持有;二是房产费、取暖费等后续费用一般由房屋实际居民支付;第三,借名人住房子的时间往往是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四是房屋销售过程中要符合借名习俗;五是考虑房屋出卖人(开发商)的相关证明。另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判断关系合理性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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