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以下三类状况可有的确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彩礼之合理性:
首先,若当事人双方未能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其次,如若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然而未能实现共同生活状态;
再者,亦包括于婚前给予对方财物且致使赠与人本身生活陷入困境这几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中,应用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形的考量,应视双方是否就此事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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