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导致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不断积聚并爆发的原因,本文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l、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定位,不能盲目追求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的存在。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应当注重提升自身创新能力,通过产品创新寻找利润增长点,不能完全依靠同质化竞争抢占市场,在扩大规模的同时背上沉重的风险包袱。
2、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银监会应当提高对中小银行监管的重视程度。第三方审计机构在保持独立性的基础上,要敢于披露审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
3、提高银行员工的操作风险意识。银行要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对票据、印章的辨别能力,和对贷款欺诈的预防能力。同时,要培养“风险防控,人人有责”的企业文化,一旦发现风险要及时上报。
4、完善内部治理,明确机构职责。应当优化股权结构,减少城市商业银行的政府干预,提高经营独立性。股东大会应发挥其权力机构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切实保护股东权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发挥其监督作用,防止高管和其他员工的谋私行为。同时,要设计合理的薪金考核标准,防止高管和员工盲目追求业绩指标而无视风险。
一、第三方存单质押担保是什么意思
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担保,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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