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孝顺公婆为由起诉离婚是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适格的原告提出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案件。因此,以不孝顺公婆为由起诉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法院不一定会准许离婚。
妻子不孝顺公婆能够提起离婚起诉吗
妻子如果不孝顺公婆,丈夫可以诉讼离婚,但只能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妻子不孝顺公婆并非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知,若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男方可以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妻子不孝顺公婆只能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而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
以下为理论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若妻子不孝顺公婆,导致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则男方随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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