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孝顺公婆可不可以提起离婚起诉
时间:2024-04-21 16:10:55 3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妻子如果不孝顺公婆,丈夫可以诉讼离婚,但只能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妻子不孝顺公婆并非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知,若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男方可以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妻子不孝顺公婆只能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而并非离婚的法定事由。

以下为理论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若妻子不孝顺公婆,导致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则男方随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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