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限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一般寿险业务为年末寿险准备金的4%,投资挂钩业务为年末寿险准备金的1%。(2)保险期间不足三年的,按定期死亡保险金额的0.1%投保;三至五年的,按定期死亡保险金额的0.15%投保;三年以上的,按定期死亡保险及其他风险金额的0.3%投保五年。
统计中,定期死亡保险没有保险期间区分的,按保险金额的0.3%计算。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业务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告。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和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保险公司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署。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师签署。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报表,应当由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署,并由公司签署。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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