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中年男子罗某某,为了搞钱来用,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城,疯狂盗窃11辆摩托车并销赃,同村的两村民贪图便宜分别从其处购买赃车,结果也受到刑事处罚。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3人均领刑受罚。
2012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都安县安阳镇AA路BB超市前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黄色豪天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同村的被告人罗洪波。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936元。
2013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都安县安阳镇迎晖街冠超市二分店门前将被害人韦文管的一辆红色珠峰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同村的被告人黄宝凡。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611元。
此后,被告人罗某某一发不可收拾,又在都安县安阳镇的超市、药店门前等人流大、车辆多的地方四处下手,前前后后一共盗窃了11辆摩托车,11辆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为人民币17396元。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形迹可疑,并依法将被告人罗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刑事拘留。不久,被告人罗洪波、黄宝凡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4年4月2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罗洪波、被告人黄宝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洪波、黄宝凡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罗洪波、黄宝凡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5个被害人被盗的摩托车已得到退还,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所得的其余摩托车退还失主。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罗洪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投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宝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退还6位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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