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授予军嫂头衔的普通职员来说,每年可以得到一次去往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且每次的假期时长为30天。
然而,如果军嫂是士官,且已经结婚并和配偶分居两地,那么他或她将有资格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假期,总计40天的时间供其使用。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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