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打鱼机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5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20人以上的;4、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利用“打鱼机”聚众赌博9人被行政拘留
3月17日晚上,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虞唐镇派出所迅速出动,成功捣毁了该镇一利用打鱼机进行赌博的窝点,当晚行政拘留9人。
在当晚8时许,湘乡市公安局虞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湘乡市虞唐镇商海市场维也纳歌厅下面一无名游戏室内有十多人围在一台打鱼机前,采用人机对抗的方式进行赌博。民警当即上前制止,并依法将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违法人员刘某等8人及该游戏室经营者成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刘某等8人如实交代了涉嫌聚众赌博的违法事实。
目前,该游戏厅内用于赌博的用具已被依法扣押,违法行为人刘某、谢某某等8名参与赌博的人员均因涉嫌聚众赌博被依法治安拘留3日,成某某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予以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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