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填写女儿和公公关系时,可在上交的表格中找到关系栏一框,选择要填写的框。确认关系栏的位置,在关系栏中填写“祖(父母)孙(女)”,填写完毕检查是否无误,确认无误上交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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