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涉嫌合同欺诈。合同欺诈与欺诈的区别
时间:2023-05-07 10:46:00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该房地产涉嫌合同欺诈

三年前,在南宁吴巷新区,一个名为亚美国际的房地产开始出售商品房。开发商承诺该房屋将于2015年6月前交付。虽然两年的等待时间很长,但对于那些期待搬进新家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去年6月,当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来时,业主们是愚蠢的。他们说新房子还是一个荒坡

老莫说,2013年3月,朋友介绍他在南宁武乡新区购买了一套亚美国际地产的小公寓,首付超过1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联69”与他们签订了合同,另一方承诺在2015年6月之前交付房屋

“当我们准备交付房屋时,我们没有看到开工。当时,我们询问了情况。最近,我们发现这是一个惯例。”老莫说,仔细回顾签合同的一些细节,老莫的儿子感到有些不对劲。当时,他只是说预售证还没有下来,正在申请。那里有一份土地规划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但无法辨别真伪

业主说房地产的建设一开始就推迟了。亚美国际的秦先生向大家解释说,由于公司内部的分歧,工程被推迟了,但他承诺很快就会投入施工。2014年10月,越来越多的人来讨论他们的意见。亚美国际同意给你退款,但你只能排在前30名,落后的只能得到一张无担保的退款单。上个月,业主发现亚美国际空无一人

2015年,业主到南宁市房地产局查询亚美国际资质。房地产局答复说,该房地产的五份证书不完整,涉嫌非法销售。每个人都很快报告了这起案件,但一年后没有任何消息

同一天,22名业主代表再次来到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警方答复说,亚美国际的案件已于2015年提交调查。目前,向公众披露信息并不方便,业主只能先回去等待

目前,南宁市武乡新区亚美国际房地产仅被一圈铁皮包围。土丘和洼地仍然保持着它们原来的样子。由于涉嫌合同欺诈,施工似乎不会在短时间内开始

据报道

小新搜索发现,该项目因涉嫌合同欺诈已于2015年底由南宁市房地产监督支队通知

根据2015年2月12日的案例通报,监理支队接到群众投诉,称“亚美国际”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公开出售该房屋

根据调查,2012年至2013年,**亚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联69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风华五河桥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开发“亚美国际”的名义,接受客户订房,并收取客户首期款。上述三家公司均声称“亚美国际”位于两清区博奕路与飞龙路交汇处,但经核实,未发现地籍档案,仅有以**恒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记录。,2002年

据报道,该地块曾为**恒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并于2004年转让给**公司的69名经理。该地块的所有权属于69人。上述69人于2012年11月15日成立广西联69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未将该地块的产权转让给广西联69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

该地块原有面积69亩。武乡新区开发后,政府征用54亩,其余15亩。政府调整补偿了7亩。该地块实际面积超过22亩。向上述69人支付了700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金。因此,“亚美国际”房地产项目拟建地块并非以**亚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联69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西风华五河桥投资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拥有地块的合法土地,上述三家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亚美国际定向开发销售协议》,接受客户订房,并收到客户30%的首期款。但三家企业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不用说项目审批及相关建设申请手续,因此涉嫌合同欺诈。在这方面,,南宁市住房局建议投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民事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欺诈与欺诈的区别

民法欺诈与刑法欺诈罪往往是重合的,即构成诈骗罪的所有行为同时构成民事诈骗,但民事诈骗罪不一定构成犯罪。由于许多民事欺诈行为只是故意陈述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犯错误,从事民事行为,而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合同诈骗罪也属于合同诈骗罪。他们有很多共同点,主要如下:犯罪人有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往往给被骗方造成损失;就法律后果而言,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消灭。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在故意内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诈骗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合同诈骗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

(2)主观故意不同

主观上,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即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对方签订或者履行合同,骗取、侵占对方财产的。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仅将订立合同作为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金钱的手段。在一般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在许多情况下,这不是为了欺诈和非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例如,一方以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向另一方出售同一劣质产品作为高质量产品,或将一种型号的产品作为另一种型号的产品交付给另一方。这种行为属于一般合同欺诈,而不是合同欺诈,因为尽管一方进行了欺骗,但“合同”已履行,即所有货物均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又例如,行为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并打算履行合同,但为了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他以一个虚构单位或另一个信誉良好的人的名义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只是为了签订合同和出售自己的货物以换取另一方的付款,而不是为了欺诈另一方的付款。因此,不应将其归类为合同欺诈。因此,与一般合同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3)客观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必须以诈骗对方大量财产为基础,这不是一般合同欺诈的要素。如果行为人有欺诈行为,但被欺诈的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则不作为合同诈骗罪处罚,但作为一般合同诈骗罪,应当指出,两者在法律后果上也存在差异: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一般欺诈合同通常被视为可撤销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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