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主狗,由公安机关调查,系无主狗的,对无主狗进行收容,半个月后作无害化处理。
(2)有主狗,但未办理有效养犬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对犬主进行处罚,由犬主承担受伤人员的损失。
(3)有主犬,且已办理有效养犬许可,由犬主承担受伤人员的损失。
(4)有主犬,系犬主放狗咬人的,由公安机关对犬主进行处罚,由犬主承担受伤人员损失。
警察只对受伤人员的直接损失(即医疗费用)进行调解;对间接损失(营养费、车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不做调解;
该部分间接损失受伤人员可以与犬主协商解决,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狗狗咬人责任怎么划分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的动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不管是动物致人损害还是属于其他的一些侵权行为,都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调节以及诉讼的方式来要求主张的,因为是属于动物身损害,所以应当是由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毕竟饲养动物就学校对动物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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