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有什么特征
时间:2023-08-03 15:04:22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如下:

1、犯罪对象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

在传统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外,还需以营利为目的。

总之,侵权人的行为只要与利益挂钩,就有可能与犯罪挂钩。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发生了变化。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却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后果同样严重。

形形色色的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以运行于网络上的计算机软件作为犯罪对象”以及二者兼而有之这三种案件类型,占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且比例逐年提高。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该院共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3件126人,上述三种类型的涉网络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别占当年案件的50%、56%、58.3%。

制售“外挂”软件。对于网游迷们来说,《征途2》不会陌生,然而由徐汇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非法经营罪案显示,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6月案发,被告人肖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肖某制作、升级维护针对该款游戏的“外挂”软件,陈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牟利,短短半年多销售金额就达180万余元。“外挂”软件破坏了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前不久,两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开设多家网店“置换”新“苹果”手机。2012年起,被告人李某、仇某结伙开设多家网店,利用“苹果”手机保修置换手机不提供全新后盖的保修政策,将低价收购的二手“苹果”手机,从苹果公司置换出新手机,另行订购假冒的标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加装在苹果品牌手机上,并对部分手机更换液晶面板、内置电池等部件,以置换新手机名义加价出售牟利。至2013年10月案发,二人销售的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金额达300万余元。后被告人李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仇某以同一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复制游戏源代码侵犯他人著作权。2010年7月,被告人余某等人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了《龙之谷》网络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及相应的通讯协议,在复制了部分源代码后,加入自己制作的各类实现游戏自动操作功能的脚本程序,制作了该款游戏的“外挂”软件,还复制了正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1000余个核心文件,使游戏系统在不运行游戏客户端的情况下,直接运行该游戏,并提供游戏本身并不具有的自动动作操作等功能,对正版游戏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破坏。余某等人先后招募多人,利用该“外挂”软件登录上述网络游戏,生产游戏金币出售牟利。至案发,余某等人的非法收入共计46万余元。余某等人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4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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