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对于不适合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只能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一般意见。一些简单、常见、频繁的案件,经过长期的起诉和审判实践,很容易掌握量刑规律,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可行的。因此,法官可以采纳或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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