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构成犯罪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3-08-05 23:40:25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金额大的标准。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公斤以上;3、三唑伦.安眠酮50公斤以上;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仑.溴西酮500公斤以上;5、除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数量大的。数额较大的标准。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含量折合问题。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的刑法.司法解释等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转换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品转换表》,转换为海洛因数量后适用刑罚。

恶意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观上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此系百姓俗称)的正式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罪的“薪”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奖金、提成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企业的薪资结构差异很大,有传统的基本工资、提成、津贴补贴,也有新类型的效益工资、年终奖金、长期服务奖励、股权激励等。那么欠薪罪所指的“薪”的范围如何确定呢

根据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欠薪罪的“薪”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欠薪的“薪”范围很广,基本包括用人单位所有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年终奖、提成、绩效工资等项目,而不仅仅指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劳动者因单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股票分红、期权奖励等一般不列入“薪”的范畴。

恶意欠薪的“恶意”如何确定

如前所述,只有恶意逃避劳动报酬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欠薪罪。但何为“恶意逃避”呢结合《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逃避行为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具有支付薪资能力而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也属“恶意欠薪”。

恶意欠薪罪的“欠薪数额较大”是多大

由于欠薪罪要求“欠薪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

“恶意欠薪罪”如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由于欠薪定罪同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后仍不支付”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该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欠薪事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将材料移转给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由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完成刑事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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