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责任有以下情形: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责任纠纷应承担的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的,股东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的,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下足,后已经补足,或者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不能认定为是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行为。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抽逃公司资产数额,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的数额为认定标准;另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行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行为,因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不应认定为是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
二、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虚伪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只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视其实质后果确定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或者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致公司法人人格被股东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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