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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因此宅基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被征收或者征用,因征收造成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国家所有,那么宅基地还能称为宅基地吗?
对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但根据宪法的规定,宅基地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不能再称之为宅基地,应当称为建设用地。
因此在土地被征收归国有后,当事人应当持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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