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职工在职务工作中的权利(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指本单位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文艺作品。“工作任务”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当履行的职务这类作品的版权归作者(职工)所有。工作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工作人员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科技作品或者由本单位承办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著作权属于本单位的服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条所称合同为书面合同。这里的问题是受托人可以再委托第二,义务作品和非义务作品的根据是什么,著作权的归属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服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享有,因为作品首先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是创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和其他劳动成果一样,它也应该受到保护。再者,由于其劳动成果的无形性,与有形产品不同,产品一旦被某人支配,就会产生独占使用的效果。作品不妨碍他人使用,因为它们属于特定的人。在役作品的权利属于作者,这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署名权属于作者,其他权利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1)主要是指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图纸、图纸、图纸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专业作品;(二)依法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服务作品,行政法规或合同。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之所以属于单位,主要是因为这些作品的创作一般要看单位的条件,否则很难创作。要调动单位的积极性,就要给予其适当的利益,保护其利益,这样有利于作品的创作。但是,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自然人或者单位,著作权主体的完整性是不同的,所谓著作权主体的完整性是指作品的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上所述,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具体属于单位。但是,这种著作权无论是属于作者还是属于单位,都是不完整的。前一种情况,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工作完成后两年内)有优先使用权,第三人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在后一种情况下,无论是自然人所有的还是单位所有的,单位都没有签字权,没有义务工作,他们(它)所享有的是完整的版权
3.不同的法律责任归属
每一作品的创作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作品是创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和外化,创作者应该对自己的作品承担责任。有两种责任:一种是作者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作者承担的;二是基于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况)由单位承担,但对于非官方作品,一般不是由一个自然人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因为法律上所说的人应该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当然,服务作品和非服务作品还有其他方面的区别,比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可能不一样。区分职务工作和非职务工作既有必要又有重要意义,如何判断一项工作是职务工作还是非职务工作,即应采用什么标准来区分职务工作和非职务工作,这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工作对雇主和工人来说尤为重要,而这项工作一般根据不同情况享有不同的权利。因此,在此之前,双方应协商好一切,以免在工作出来后引起许多纠纷,使双方的利益不受保护,谁拥有在役作品的版权谁拥有在役作品的版权谁拥有在役作品的版权服务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