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训儿子误伤妻子
陈某与儿子小陈言谈中发生争执,陈某拿起一根棍子去打儿子。妻子阮某去抢棍子以阻止陈某打儿子,结果棍子打在阮某右腰部。阮某当场倒地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有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手持棍子去殴打儿子,属于故意伤害儿子的行为,误伤妻子阮某,属伤害对象错误,不影响伤害罪名成立。陈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阮某死亡的结果,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罚。
本文认为,陈某用棍子殴打儿子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属于管教儿子的行为,因疏忽大意导致妻子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陈某持棍子殴打儿子的行为的定性,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则陈某以伤害儿子的故意而误伤妻子,按照刑法理论,打击对象错误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认定陈某持棍子殴打儿子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教训儿子,则不存在故意伤害的问题,只能认定过失致致人死亡。笔者认为,陈某持棍子殴打儿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教训儿子,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理由是: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在供述中一直说是为了教训儿子。被告人的供述是其主观心理的反映。虽然也存在被告人为了逃避责任避重就轻的问题,但我们不能置其供述于不顾,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硬性认定被告人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正如古人所说,子非鱼,焉知鱼之乐(想)?
陈某的儿子当时尚未成年,生活费学习费都要陈某提供,如果陈某将儿子打伤,所造成的后果如医药费等必然是由陈某负担。这个道理陈某应该很清楚,一般情况下陈某不会有伤害儿子的故意。
在没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行为人出于教训的念头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因为行为人没有管教他人的职责,也没有管教他人的权利。即使受害人有严重错误,行为人也无权以殴打的方式教训受害人。但这个问题发生子父母子女之间则不同。父母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当子女不听话时,父母打骂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有很多人头脑中就存在“不打不骂不成人,打打骂骂成好人”的思想。父母打骂子女,一般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没有伤害的故意。虽然我们不能提倡而且要反对父母以暴力的方式教育子女,但在定罪量刑中,必须考虑国人的传统观念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
不能排除父母子女之间也存在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害的现象和心理的存在。但那是在矛盾较为尖锐、冲突相当激烈的情况下。从本案来看,陈某与儿子开始还在一起烤火、商量请客事宜,所争执的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并没有尖锐的矛盾,也不存在重大利害冲突。即使儿子打了陈某一耳光,陈某不至于就产生要将儿子打伤的故意。持棍子殴打儿子的行为虽然较为过份,但其本意还是想教训或者狠狠地教训一下儿子。再说儿子小陈当时的行为也确实恶劣,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产生狠狠地教训他一顿的念头。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在妻子受伤后,陈某马上将其送往医院,并花巨资抢救妻子。可见陈某没有主观恶意,并不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认定陈某导致妻子因受伤而死亡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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