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体情形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如何正确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金融市场中,信用卡、银行卡等都是属于一种金钱凭证,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倒卖信用卡、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来说,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且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害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的。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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