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规定,有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同时,我们结合上述规定,得出以下结论。
一、持有他人储蓄卡罪没有构成犯罪吗
如果持有的是信用卡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如果是未经他人授权,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他人储蓄卡并使用的应当构成盗窃罪。
二、买卖信用卡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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