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1)数量较大: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
(2)数量巨大: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
数量巨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数额巨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数额巨大: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一、贩卖银行卡的判刑标准
倒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能判处10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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