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上,我们认为,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按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10%的辛卜偿责任。
2.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50%。
3.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90%。
4.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75%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损失25%的责任。
5.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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