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诈骗罪既遂的刑法量刑力度是如何界定的
时间:2024-03-18 02:07:03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票诈骗罪既遂的刑法量刑力度是如何界定的

没有股票诈骗罪,而是诈骗罪,既遂的刑法量刑力度界定为: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自首条件

诈骗罪的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应当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诈骗罪的缓刑条件

诈骗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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