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走向破产之时,通常情况之下并不直接牵涉到企业成员的个人财务状况。
换言之,企业作为具备自身法律地位且独立运营的实体,需扛负起其全部的财物来为公司债务负责。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倘若企业的股东出现了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者肆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等不当行为,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揭开公司的法律面纱,并强制要求这些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间接波及到股东的个人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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