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为先后有序的四个部分。
第一,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第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第三,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第四,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这四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性,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前一个行为是后一个行为的原因,后一个行为是前一个行为的结果。循序渐进,因果分明,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第二,盗窃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秘密窃取受害人财物。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嫌疑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式方法,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趁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将财物偷走。另一种虽然是财务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经手人在场,但犯罪嫌疑人却趁其不备进行窃取。秘密窃取具有时间性要求。四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秘密获取只是窃取财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指整个盗窃过程的作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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