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何
时间:2023-06-08 18:54:46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商标确权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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