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怎么办
1、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情形
1、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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