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多长时间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什么时候开庭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后,普通程序审理的,要在2个月内作出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认罪认罚后可以不起诉吗
1.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
2.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仅指酌定不起诉。
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含义是,当事人事实上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处理。
酌定不起诉不会留下案底,但会影响政审,因此无法考取公务员、军队等。
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应当直接争取不起诉决定,而非认罪认罚酌定不起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变相以认罪认罚为条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3.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对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适用具体刑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则检察机关可依法适用具有终结诉讼性质的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n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n(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n(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n(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n(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n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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