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洗衣机、金戒指、存款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2、若遗产价值共计9000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如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本案涉及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问题。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甲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池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本案即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民法典》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组建、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的甲女死于陈某之后,故其作为配偶对陈某的遗产(甲女、陈某夫妻共同的财产的另一半)有继承权,又因陈某的父母先于陈某死亡,陈某、甲女二人无子女,因此在陈某死后,陈某、甲女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甲女所有,陈某之史陈甲、陈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获得遗产。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甲女死后,其财产由其父母甲父甲母继承。因此作为本案争议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由甲父母继承。
2、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诮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还不在此限。”本案中,陈某为夫妇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你甲母继承了陈某和甲女的全部遗产,在邵某要求偿还债务时应依法清偿。若其获得遗产只有9000元,则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甲父甲母只需将9000元偿还邵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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