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可以转让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退出条款有哪些
退股是公司常见的情况,合伙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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