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介绍某电力公司财务人员陈××,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一个公司工作。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陈××回家探亲,12月14日(星期天)傍晚搭乘某单位轿车由家返回工作地,当天晚上9点50分左右,车辆向左驶出路外撞到山体的岩石,造成两死两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陈××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陈××探亲返回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作出陈××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陈××亲属对认定结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强调:“陈××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均住在原工作单位的市里,其回家探亲是经公司领导批准,12月14日探亲假到期返回工作单位驻地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陈××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请求撤销不认定决定。复议机关维持不属于工伤的决定,陈××亲属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因探亲在返回途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关于陈××工伤认定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探亲返回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陈××探亲后返回工作地,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探亲假到期返回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陈××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因此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结束到外地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驻地与日常的上下班不是一个概念。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性的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来确定自己的上下班时间,而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班途中,因此在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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