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遭受重大损失的量刑起点
《刑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述九种情形的行为人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在第一个法定性幅度内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这九种情形的量刑起点幅度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确定个案起刑点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同时具有解释《解释》第二条的在一个法定性幅度内处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刑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
2、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具备《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至(六)项情形中的两种情形的,以其中一种情形为确定量刑起点,其他情形作为量刑情节基准刑。
3、确定量刑确定时,应注意责任程度的差别。确定个案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客观社会危害(致人伤亡、造成财产损失等),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来说,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要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情形,有以下十一种:
1、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2、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肇事后逃逸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的;
9、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10、交通肇事致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1、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
在确定个案量刑起刑点时,应着重把握以下两点:
1、行为人同时具备《解释》第三、四条规定的在第二个法定幅度内处罚的两种以上情形的,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
2、确定量刑起点时应注意责任程度的差别。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确定个案量刑起点时,应综合考虑事故责任程度、事故后果等案件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致人伤亡人数、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责任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则用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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