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1、协定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中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违约解除,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赔偿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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