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的最新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25 09:00:48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原因主要有三:

1、《刑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描述;

2、社会经济极速变快发展,97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再符合现在的实际;

3、出于统一规范全国各地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标准的必要;

(二)《解释》将贪污受贿的定罪金额提高到三万元,但根据《刑九》数额与情节并重的原则,并不单纯以数额入罪,还要结合有没有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考虑,《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未达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二、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三、调整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为确保不同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内在协调性,《解释》对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同时对尚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规定。

四、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

为了更有效地严惩腐败犯罪,《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

五、细化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

《解释》明确,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据此,不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论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均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六、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

为了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刑九》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才属于较轻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属于重大案件。

七、明确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解释》从两方面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二是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八、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是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对于特定关系人也有明确,指的是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九、明确受贿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犯罪当中,受贿人往往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存在渎职行为。为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数罪并罚。

十、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

为了有效打击贪污贿赂,震慑腐败,挽救经济损失,《解释》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追缴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十一、明确罚金刑的判罚标准

《刑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解释》依托主刑的不同,分层次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一)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以上就是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一个亮点所在,《刑九》关于贪污贿赂的相关修订以及《解释》的制定,都显示了我国法律、政府、党对打击贪污贿赂,保证官员、党员纯洁性的坚定决心。尽管《解释》已经为审判贪污、贿赂罪作出了明确指导,但是,司法工作者也依然需要在实务中与贪官斗智斗勇,首先要收集贪污腐败证据就已经是艰难重重,或许这里面党纪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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