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与嫌疑人通奸应该怎么处理
倘若发现有证据显示公安局所属派出所的干警与涉案人员互相包庇,那么这一情况可以在具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向检察院进行揭发检举。依照我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是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展开立案调查的案件未立案调查,或是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却未展开调查持有异议,并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话,检察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明确且合理的不立案理由解释。
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公安局所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得到支持和证实,便有权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检察院的书面通知书之后,就必须按期开展相应的立案工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警察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查看手机
在针对特定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例如涉及威胁国家安全,从事恐怖活动以及牵涉重大毒品犯罪等极具社会危害性的其他类型犯罪案件),经过严密且合法的程序审批后,公安部门可授权对相关疑犯采取技术性侦察手段,包括电子监视和电话通讯监听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全文6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