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能否约定转移时间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是属于民事自治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但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1、简易交付:
从我手里交到你手里。
多数都是简单交付。
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
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
银行给我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
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2、间接交付:
一种是运输:
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
交给第一承运人。
针对的是代办托运。
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
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
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3、拟制交付:
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主要有:
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
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关发票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
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
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4、占有改变:
已经占有了:
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让房屋所有权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但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样房屋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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