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拖欠债务且无力偿还时,并不允许强制执行该公司的股东权益,
然而,倘若在此过程中,某些股东滥用其所拥有的股东权利而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这些股东理应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公司属于法人范畴,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与独立法人人格。
这意味着,公司在法律视角下被视为一种拟制的“人”,它不仅有着相对自主的法律人格,而且依据法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起相关民事义务。
若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通常无法直接强制执行股东个人的财产来补偿债务,而只能通过执行公司现有资产的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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