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借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一、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企业无力偿还借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企业因资金困难未能还款的,无其他特殊情况的,无法偿还,不涉嫌欺诈和合同欺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目的,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民间借贷和欺诈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是否使用欺诈。上述企业的借贷方式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的合同关系。借款人欠钱不违反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一般属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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