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出现套路贷的,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怎样确定套路贷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看出借人出借的客观行为,有无异常。一般来说,“套路贷”中广泛存在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使用各种名目的“违约金”、“保证金”等与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或是“阴阳合同”等合同。一旦合同多样,名目多样,且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应保持谨慎。
第二,看相关转账是否有违常理,不合逻辑。“套路贷”中存在刻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在实际情形中,应将借贷限制在“借多少钱,转账多少钱”,不可为了占便宜或是被欺骗,而允许将出借资金进行账外多途径转移,应严格按“合同”办事。
第三,看违约条件是否肆意,主动履约是否存在人为困难。肆意制造违约的陷阱,让借款人违约,各种借口收取违约金,或是借款人主动履约时,存在各种人为困境,如出借人突然失联,形成“被动违约”,违约一成,便立即出现,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
第四,有无恶意升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人为“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升高借款金额。
第五,“索债”手段多样,无明显强硬的暴力。但是,该类型案件中,以“软暴力”手段居多,或引入专业人士,直接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财产的目的。
全文8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