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
时间:2023-08-17 10:55:39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上述解释简单规定了离婚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的一些意见,供法院审案参考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如何规定?

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如何规定

(一)根据最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编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亲属人身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因离婚、死亡、解除收养关系等法律事实而消灭,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亲属财产关系以主体间存在特定亲属人身关系为前提,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与身份密不可分,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民法中的一般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为原则,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间商品交换的需要。婚姻家庭编所设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价性,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为目的,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例如,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制度并不考虑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无论共同财产的积累由哪一方完成,无论贡献大小,只要双方具有配偶关系,即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如,父母对子女所支出的抚养费与子女对父母所支出的赡养费,在数额上不具有对价性,这是由亲子关系的伦理属性及其双方共同生活的特点所决定的。

(二)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但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均由婚姻家庭法调整。在当今社会,法律当然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制效力的重要手段,但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亲情、民俗习惯,方方面面错综复杂,法律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的所有问题,法律也不应当介入所有的婚姻家庭问题。正所谓: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综上,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所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民事责任,其对象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划分、离婚责任的划分、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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