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和原件;
2、劳动者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和原件;
3、劳动者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和原件;
4、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片、录音等);
5、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6、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和原件;
7、其它材料等。注:社保部门只收复印件,准备原件的目的是社保机构要核对原件。
到用人单位所属区/县级社保部门提交材料。社保部门会根据劳动者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则会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劳动者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社保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者的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保险部门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事故调查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
在员工发生了工伤之后,如果情况比较严重也是需要立即进行就医治疗的,在医疗期结束后也是需要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当用人单位不承认认定结果时也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当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工伤认定结果,那么劳动者也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工伤申请材料是什么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那么需要确定一下是否是属于工伤的范畴,若能够确定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即使是鉴定结果出具之后,不构成伤残等级的,那么也是可以享受到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交通费用等相关的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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