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不同的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并不一样。
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个或者几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而达到20年,拘役的刑期可以超过六个月而达到一年,管制的期限可以超过两年而达到三年。
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即对附加刑采取并科的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一般以一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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